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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平顶山市审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顶山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豫审〔2020〕1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际,出台了《平顶山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平顶山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当前,在审计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不够统一,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存在处理处罚重合法性轻合理性,不同地区对同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这既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审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成为推进依法审计的当务之急。
该办法以规范审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和遵循原则,即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适当原则。将裁量适用规则在规定幅度内进行标准细化,按照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三种级次分别制定了裁量基准,进一步压缩了审计机关和审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弹性空间。
平顶山市审计局将以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将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防范审计执法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依法审计的质量和水平,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彰显文明审计、人性化执法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