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375-2668000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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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平顶山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单位信息网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局职能、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审计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等;
4.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统计数据、向市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审计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审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审计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审计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
(1)登录平顶山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jj.pds.gov.cn/)查阅
(2)到本机关线下受理点——平顶山市审计局办公室查阅;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市审计局办公楼4楼;联系电话:0375-2668030(工作日)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平顶山市审计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通过互联网向本单位受理机构递交《平顶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市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顶山市审计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0375-2668000
传真号码:0375-2668100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
邮政编码:4670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向平顶山市审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平顶山市审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当场申请需采用书面形式,若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填写《申请表》,但必须在《申请表》中的“申请人签章”一栏中按手印。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的,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该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通过平顶山市审计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站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应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的,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该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需索取书面公开信息的,应到受理机构直接索取或按受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获取。
3.信函、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和传真页总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对于确实需要通过除以上方式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申请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5-2668061。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