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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计程序;
(五)局机关廉政规定;
(六)审计工作纪律;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八)审计项目计划;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本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中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天后发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提前公开。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