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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发布日期:2021-09-08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
序号风险点表现形式法律法规依据风险等级
1违反预算管理方面的行为预算内容不完整1.未按规定将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或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的通知》(财地字〔1988〕12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2008〕435号)。
2.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3.未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4.未按规定将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功能区(如各类开发区)的财政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5.未按规定将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不细化1.财政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2.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3.财政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4.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5.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6.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7.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年初代编预算细化不及时1. 财政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
2. 财政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3. 财政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4.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5.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6.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7.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财政部门未按照预算拨款1.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财政部 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第十条。
2.财政部门无用款计划、超计划拨款
2违反收入预算执行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1.自行设立国家规定之外的税收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三、二十一条;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2.未经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
3.未经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违规设立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5.未按规定取消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
自定政策违规缓收、减免财政收入1.自定政策违规减免税收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2.自定政策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3.自定政策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
4.自定政策违规减免其他财政收入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1.财政收入执收部门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四十六、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
2.财政收入执收部门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专户核算收支
4.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另设账套核算收支
5.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原在预算外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
3违反支出预算执行规定的行为虚增财政支出1.国库资金列支后转入财政专户,当年未实际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2.国库资金列支后挂“暂存款”科目,当年未实际支出
4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部门、单位违规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1.违规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农办机〔2010〕3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4〕第52号)。
2.违规向农民、农机生产或销售企业收取费用
3.违规以农机推广工作经费名义向供货商收费
4.违规搭车收费,对购机农户收取协会会费和赞助费
5.违规向农民乱摊派
5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1.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财政部第60号令)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第十七条;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第十七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五、六条。
2.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标准
3.未按方案推进实施项目
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招标1.未按规定实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财政部第60号令 )第四十六条。
2.未按规定公示
6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部门、单位滞留应当下拨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等财政资金1.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财政部第60号令)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第128号)第十一条;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财建〔2005〕59号);财政部 农业部《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第十一条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第十四条。
2.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3.粮食直补资金兑付不及时
4.良种补贴资金拨付不及时
5.滞留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社保资金
1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征收机构未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1.征收机构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地制定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
2.征收机构违规少核缴费基数,违规调整缴费费率
3.征收机构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
4.征收机构违规核销欠费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十二、二十三、三十三、三十五、四十四、五十三、五十七、五十八、六十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九条。
2.违规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违规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
4.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违反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及账户与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预算决算管理不符合规定1.未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2008〕435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2.预决算编制、调整不符合规定
3.决算报表不实
4.社会福利等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1.各社会保险基金未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七条;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会〔2003〕19号);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在往来款科目长期挂账
3.预收的社会保险费未计入当期基金收入
4.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有余额
3   违反社会保障政策的行为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险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8号);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卫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
2.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社会保险   4.2.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4.2.2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公司企业
1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方面未按规定核算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1.资产未及时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二十五、二十六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七十七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第五条。
2.债权债务长期挂账
3.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入账科目错误
4.未按规定核算工程成本
5.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6.未按规定核算拨付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未按规定核算收入1.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财政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虚构业务虚增收入
3.隐瞒业务少计收入
4.将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5.销售计价不准确导致多计或少计收入
6.未及时结转收入
7.未按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8.未按项目进度确认科研项目收入
9.会计差错导致多计或少计收入
未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1.提前或推迟结转成本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二十五、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财政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第四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十八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六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四十三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财会〔2006〕3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2.虚列或少计成本费用
3.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不正确
4.产品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不正确
5.将应计入生产成本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
6.未对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7.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导致少提固定资产折旧
8.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预计净残值导致多提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
9.未按规定核算固定资产借款费用
10.无形资产支出在费用列支
11.未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
12.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1.多计进项税额导致少计少缴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财政部第65号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2011年第65号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未按规定计缴营业税
4.未按规定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5.少计少缴其他税费
未按规定核算损益1.未按规定确认政府补助收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5号)第十六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第四条。
2.未按规定确认投资收益
3.未按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随意变更或未按规定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1.无确需变更的理由,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第四条。
2.会计政策变更后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3.未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
未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合并范围不符合规定(应合并未合并或将不应合并的合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未抵销或抵销不充分
未按规定进行薪酬核算及管理1.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工资性支出国资委《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第二条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国资委《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2.违规使用工资结余
3.为职工购买应由个人承担的商业保险等支出
4.虚列支出、转移收入或以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购买购物卡
5.以发放职工福利的名义从职工福利费中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购买购物卡
6.超范围发放奖金
7.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8.违反规定的条件或未履行审核程序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中央企业)
9.超标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10.应缴未缴职工(或农民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1.违规确定工资总额基数作为计提经费或费用的依据
违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使用等规定1.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部、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第十五条;国资委每年关于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六条 ;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国资发产权〔2008〕46号)第九条。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投向竞争性或产能过剩行业
3.在资本性支出中安排费用性项目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闲置或滞留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不健全
2违反会计、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1.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财政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八条。
2.设置的会计账簿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
3.资金或财产未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4.会计报表要素不完整
5.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不齐全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2.接受了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或有错误
4.记账凭证不是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登记不符合规定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
2.会计账簿的登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会计账簿未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或更正处没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盖章
5.会计账簿登记不及时或要素不完整
6.会计账簿记录错误或更正错误的方法不正确
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1.部分账簿未按规定纳入法定账册统一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账表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1.账表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账账不符
3.账实不符
4.账证不符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1.对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造成资料毁损灭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2.会计资料的保管未满规定的保管期限;违反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私存私放国有资金及现金管理使用不合规1.隐匿收入账外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19号令)第二条;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 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银发第288号) 第八条;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人民银行第5号令)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2.虚列成本费用套出资金账外存放
3.转移资产账外存放
4.通过其他形式套取资金账外存放
5.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6.向个人或相关单位支付大额现金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不规范1.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 41号)“第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未按规定对现金进行盘点
3.未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票据及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薄弱
5.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3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或要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等政策措施1.未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十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发展改革委《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9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 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第十五条;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661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参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参照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资委第26号令)第六条。
2.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环保、节能、土地、安全生产等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
3.违规投资建设高档别墅类房地产或高尔夫球场
4.未经审批或超标准建设楼堂管所
5.淘汰落后产能不及时或未达到标准
6.高耗能企业违反国家差别电价政策
7.煤矿超规定生产能力违规生产
8.烟尘、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
9.“走出去”过程中境外投资管理不合规
违规转让或处置资产1.国有资产转让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第12号令)第六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7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资委第26号)第二十九、三十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国资委、证监会第19号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2.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转让或处置国有资产
3.资产转让或处置未经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
4.将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转让给外资企业
5.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6.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资产
7.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土地
8.违规将应当以出让方式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为以划拨方式转让
9.违规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
10.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转让土地
1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12.通过转让公司股权名义变相倒卖土地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借款1.对外担保或借款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国资委《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第三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二章;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资委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六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贷款通则》(1996年人民银行第2号令)第七条。
2.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担保
3.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对象进行担保
4.未按保证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5.企业之间未通过银行擅自办理委托贷款
违规筹集资金1.违规套取或骗取贷款国资委《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第三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二章;《贷款通则》(1996年人民银行第2号令)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十三、十五、十六条;《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第七条。 
2.违规发行企业债券
3.违规发行新股或增资扩股
4.擅自改变募集(筹集)资金用途
未按规定使用各类有专项用途的资金1.未按规定使用资本公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贷款通则》(1996年人民银行第2号令)第十九条;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十三条;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第十条;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第30号令)第十条 。
2.未按规定使用国家科技专项资金
3.未按规定使用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
4.未按规定使用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5.未按规定使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6.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7.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合规
内部控制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1.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90号);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2.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四、金融机构
1对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违规发放贷款1.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四十七条;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三十八条;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第八、十八、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银监会第2号令)第九、二十八条;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十九条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第1号令)第二十七条。
2.贷款担保或抵押物、质物不符合规定条件
3.贷款担保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
4.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达标
5.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6.项目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
7.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
8.未落实其他审批放款条件授信
9.借款人主体资格或资质不符合法规或政策规定
10.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1.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12.越权审批贷款、违反程序授信
13.向融资额度或贷款年限超出规定标准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14.超并购范围或对已完成的并购交易发放并购贷款
15.未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6.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支取方式划转支付贷款资金
2对证券公司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违规操纵证券市场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或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用内幕信息或资金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七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或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勾结,按约定时间、价格或方式进行股票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用其控制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某一只或几只股票价格或交易量
3对保险公司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违规承保1.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各保险公司关于经营收支管理的规定。
2.未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3.向以购买团体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销售团体保险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投资审计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1.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十、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2.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3.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4.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5.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1.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七条。
2.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3.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滞留、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1.滞留、截留建设资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
2.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3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招标1.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未按规定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七、二十四条;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二、五、六、七、九条。
2.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3.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1.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招标公告未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公告内容不明确
六、外资运用审计
1违反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骗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1.虚报项目支出,多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8号令)第二十八、四十九条。
2.虚报事项,冒领或多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
3.通过编制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文件,骗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
截留、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1.截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8号令)第二十八、四十九条;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11〕10号)第十七条;财政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财际〔2007〕45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财际〔2008〕16号)第二十二条。
2.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
3.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回收资金
4.未经债权人或赠款人同意,改变贷款赠款协定中规定的贷款赠款的用途
5.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用于贷款赠款协定要求应由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支出事项
6.违反贷款赠款协定规定,对外出借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
2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购置设备和物资的采购方式或程序不合规1.违反贷款赠款采购指南要求,未进行公开招标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11〕1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8号令)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财金〔2009〕157号)第七条;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第二十三条。
2.没有按照贷款赠款协定要求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设备和物资采购
3.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违反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
4.采购公司或代理机构违反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设备和物资采购招标程序规定
5.除贷款赠款协定另有要求外,违反国内招投标管理程序规定
3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擅自挪用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购置的设备和物资1.擅自将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购置的设备和物资用于其他项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8号令)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第十一、三十二条。
2.擅自改变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购置的设备和物资的用途
3.擅自出借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购置的设备和物资
4.擅自将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购置的设备和物资对外投资
七、资源环境审计
1违反土地征收、储备规定的行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六、四十四、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第十二条。
2.越权审批、拆分审批或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征收、占用土地
3.没有新增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
4.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5.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批准征地
非法占用土地1.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
2.未批先征非法征地
3.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用于非农建设
4.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含“以租代征”)
5.擅自改变农民集体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6.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2违反土地供应相关规定的行为供地方式不合规1.将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 9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2.将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
3.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弄虚作假
3违反土地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非法转让、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1.倒卖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九、四十条;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
2.以转让房屋或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合建、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4.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八、预算执行审计
1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部门、单位违规编制预算1.预算编制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未纳入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第十一、十四条;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二、三十条;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
2.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3.将非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纳入预算
4.代报代编下属单位预算
5.重复编报预算
6.超范围安排地方补助,列入本级预算支出
7.未经充分论证和研究编报项目预算
部门、单位虚假编制预算1.对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支出予以隐瞒或少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
2.将上年非正常收入、支出作为编制预算收入、支出的依据
3.以虚假内容申报预算
2违反财政收入(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1.违规自行出台文件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无论是否已实际收取了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十七、三十一条;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每年编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目录。
2.违规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已收取资金)
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违规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收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
2.违反规定的费率、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标准
3.违反规定,在征收期限内应收未收,或在征收期限到期后收取财政收入
4.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
3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1.虚列支出,多领财政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第七、八条;
2.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
3.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
4.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1.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六十二条;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第71号令)第四十五条。
2.挪用行政事业费拨款,支付基建工程款
3.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
4.对外出借财政资金
5.以预算调整为名,挪用财政资金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1.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2.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3.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