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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2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4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0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市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市长离平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全面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第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财政重大投资,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重大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格制发程序。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强化审核责任。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以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审签、部署制度,注重采取图表视频、在线访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解疑释惑增信,稳定社会预期。

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落实回应责任,及时回应涉及公众关切、影响社会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有关县(市、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跟进,5小时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态发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对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领导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性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意见、通知,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省政府、市委报送的上行文,与省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市长签发。拟发公文涉及多个部门需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相关副市长审示后,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持续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市长审定。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副市长事前报市长审定。

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市长和参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副市长因故不能参会的,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会的,向市长请假,并履行报备手续。不能参加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须由本人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并按规定程序报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持续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改进会风,聚焦解决实际问题。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要减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市长批准。

严控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市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市长、副市长不参加会议,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部门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  市长的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或主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呈市长审定。

副市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市长审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服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签报市长、分管副市长。

未经市长批准,副市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八章 工作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通畅、令行禁止。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对市政府各类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事项,一般情况下要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反馈。对年度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一些复杂问题,要及时上报推进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抓好市政府各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长批示和交办事项,《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等重点工作的督促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服务科室负责分管副市长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廉政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等,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部门负责人汇报或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平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日外出,须提前向市长请假,并按程序报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日外出,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书面报市长批准,并按程序报备。法定节假日外出的,须按程序履行报备手续。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解读链接:http://sjj.pds.gov.cn/contents/16541/585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