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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4日
平顶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平顶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品牌效应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效应,提高我市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举全市之力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一区多园”联动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革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管理的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各分园区。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顶山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推进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委副书记任工作专班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党工委书记任工作专班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及各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专班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专班会议,研究解决“一区多园”联动发展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各园区协同发展事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平顶山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平顶山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
第四条 推进空间布局。采取“全市统筹、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的方式,将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湛河区工业园区、平顶山平新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平顶山石龙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宝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平顶山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管理。各园区四至范围以省、市相关部门核准边界为准。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和产业(科技)园区逐步纳入平顶山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管理,并按相关程序遴选报备。各分园区可由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强化规划引导。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编制平顶山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各园区突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将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辐射带动能力强、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园区,各分园区建设成为差异化发展、各具特色的专业园区,实现以主园区带动各分园区科技、经济、产业协调联动发展格局。
第六条 建立统计制度。各分园区相关统计数据一方面按照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管理,不影响当地国民经济核算;另一方面按照火炬中心相关制度规定,纳入平顶山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管理。各分园区建立平顶山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火炬统计工作。平顶山国家高新区负责每月火炬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建立协同机制。各分园区加挂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分园区牌子,统一地理标识,享受国家高新区支持政策。各分园区可以统一以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名义进行招商引智,并将招引成果落户各分园区。强化各园区项目对接共享,支持引导产业链“链主”项目根据各园区土地资源情况进行跨园区产业链布局,着力打造“一园一特色、一园一品牌”的差异化、集聚化产业发展格局。
第八条 建立共享机制。统筹配置全市优势资源,聚焦“一区多园”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平台、技术、人才、项目、资金等要素流动和资源共享,形成“一区多园”共赢发展模式。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向各分园区开放科技创新、项目孵化、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产业生态、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各类科技服务体系资源。
第九条 共享金融政策。各分园区纳入平顶山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评价体系的企业,可按规定参与火炬中心推动的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
第十条 加强人才交流。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人才到各园区挂职锻炼,鼓励各园区间加强交流学习。
第十一条 强化考核评价。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省、市科技创新重点考核指标,建立平顶山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以创新导向、产业导向、实绩导向、绿色发展导向为原则加强对各园区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支持和各园区管委会班子成员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加大资金支持。设立平顶山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用于各园区的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各分园区纳入平顶山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评价体系的企业,享受平顶山国家高新区制定的各项科技扶持政策和各项资金支持。扶持资金和“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火炬统计工作专项经费从“一区多园”联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8〕5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平顶山高新区“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的意见》(平政〔2020〕23号)同时废止。
解读网址:http://sjj.pds.gov.cn/contents/16541/633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