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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9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修订失独家庭经济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维护我市失独家庭的法定权益,进一步做好失独家庭关爱扶助工作,结合国家、省失独家庭救助工作相关要求,对《平顶山市失独家庭经济救助办法》(平政〔2015〕54号)进行修订,并将其更名为《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

二、新《救助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救助办法》共12条,在救助标准、资金来源、监督落实等方面保留了原《救助办法》主要内容,对失独家庭涵盖范围按照国家、省卫健委相关政策文件重新进行了界定。

第一条阐明了制定出台《救助办法》的必要性和相关政策依据。

第二条参照《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豫人口办〔2008〕86号)规定,界定了“失独家庭”概念范围,失独家庭是“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只存活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三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对新纳入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失独家庭,实行一次性经济救助。同时列举排除三种情形,避免失独对象因户籍迁移、再婚等重复享受此项政策,并依据原省卫生计生委(豫卫指导〔2016〕8号)文件精神,明确“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不再纳入失独家庭救助范围。

第四条明确了不同类型失独对象一次性经济救助标准,对离婚、再婚、丧偶等不同情形的失独对象加以区分,救助标准保持与平政〔2015〕54号文件一致,表述更加清晰规范。

第五条保留了平政〔2015〕54号文件中关于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负担比例的规定,明确失独家庭一次性救助金随当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通过代理银行发放至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条规定失独救助对象确认途径。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随我市国家当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新增对象一同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乡镇(街道)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应在特别扶助新增对象档案中注明其同时属于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及应当发放的救助金额,并填写《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统计表》,随当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确认报告一同上报至市卫生健康部门。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保留平政〔2015〕54号文件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明确修订后的《救助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平政〔2015〕54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jj.pds.gov.cn/contents/11569/453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