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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署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以下内容外,原则上都应当向社会公告: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审计过程性材料;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  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

(四)审计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审计机关门户网站发布;

(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印制《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发送有关单位,发送范围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他适当形式。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原则上应在审计整改到期后30日内进行。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行申诉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结束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整改到期后,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运转:

(一)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起草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并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如需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的,同时应草拟请示,报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业务部门应对公开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二)业务部门将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负责督促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负责督促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中审计整改情况部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督促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提交法规部门审核。法规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内容的完整性及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的文字、格式及保密情况进行审核,并跟踪舆情评估和监测。

(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交分管业务部门的审计机关领导审核。

(六)分管业务部门的审计机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七)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特殊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另行经过下列报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需要公告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二)向本级政府报送的综合性专题审计报告需要公告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三)公告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同意。

(四)公告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结果,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告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项目审计结果,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告既要报本级政府、又要报上级审计机关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未经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出具前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中涉及公告的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后,审计机关承担项目实施的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审计机关承担项目实施的部门应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告涉及的单位对公告的有关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宣传的部门要统筹加强对审计结果公告后的舆情评估与监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舆论引导、舆情跟踪和应对处置。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积极稳妥、主动应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及形成的相关材料,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  公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法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结果公告(单项公告参考模版)

                        附件1 审计结果公告(单项公告参考模版).doc   

   

          2.审计结果公告(分类公告、综合公告参考模版)

                        附件2 审计结果公告(分类公告、综合公告参考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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