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平顶山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浏览次数: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8日

  

平顶山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质量,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河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党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的事项。

  第三条  审计(调查)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单位进行移送,或通过《审计情况反映》等形式向政府反映。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

  审计(调查)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其中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违反刑事法律,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同一案件线索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二)不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向涉及的被反映人所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向与其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三)应由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事项。

  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非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由对该事项有管理及处理处罚权限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

  (四)以《审计情况反映》形式上报有关案件线索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查处的,应比照上述不同情况,在《审计情况反映》中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第四条  审计移送处理的事项,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应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人员的具体罪名和定性依据及相应的审计证据材料等。

  (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移送,应明确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定性依据及相应的审计证据材料。

  (三)确定由主管、监管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事项的移送,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员、具体违规的行为及违规的定性依据及相应的审计证据材料等,已造成后果的要一并予以说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办理审计移送。

  (一)属于审计处理处罚职权范围,能够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中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提出审计建议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

  (二)已经通过审计信息等方式上报或者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

  (三)在审计过程中,有关部门已经提前介入或者立案调查的。

  第六条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移送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计组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需移送处理事项,审计组长应及时组织审计人员获得审计证据,对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析审计事项的性质,初步作出专业判断,提出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建议,并向所在业务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二)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提出书面意见,代拟《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连同审计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法制科进行审理。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事项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负责,对于情况复杂或认为必要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提早介入了解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或保全证据。

  (三)法制科应对移送事项及相关证据资料中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1.事实表述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定性与法规依据是否准确;

  2.涉嫌移送事实认定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

  3.涉嫌事项是否符合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条件;

  4.拟移送处理的机关是否恰当;

  5.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格式是否规范;

  6.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四)审计移送事项经审理后,报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局公文办理规定程序处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要及时送达《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并及时跟踪了解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受理和查处情况。若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3个月后无反馈结果,且口头联系无效,应书面征询,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入相关的审计项目档案,并将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及移送处理结果扫描件电子版报法制科备案。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平顶山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参考模板

  

  

  

  

  

  

  

  

  

  

  

  

  

  

  

  附  件

  

  ****(审计机关全称)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审**移〔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关于****的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

  我署(厅、局、办)在****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涉嫌犯罪、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移送方式选项一: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的)********(列明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者人员姓名、身份;涉嫌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涉案金额;涉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刑事法律)第**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方式选项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列明违规违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者人员姓名、身份;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涉案金额;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等。)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第**条****的规定,应当追究***的责任。(凡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

  (移送方式选项三:移送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处理的)********(列明违法违规的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情节、违规金额;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定性、处理依据的名称、条文序号及其具体内容。)

  ********(因审计手段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注明“因审计手段有限难以查清”等字样,并说明存在的重大疑点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涉嫌犯罪的可同时引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请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移送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处理的,只表述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厅、局、办)。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审计证据(共**页,只送主送机关)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